近日,北京市生態法治研究會與中國科學院聲學研究所共同舉辦首都噪聲法治研討會,以公眾關心的噪聲法治建設為突破口,分析噪聲形成的原因,噪聲對人們健康和生活的影響以及噪聲源的管理和如何有效治理噪聲,旨在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修訂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政府依法科學管理提供服務。
噪聲嚴重影響人類健康
中科院聲學所研究員隋福生指出,噪聲的來源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來源于自然界的,因其與人類活動無關,所以無法通過法律規定進行規范。法律上可以進行規范的環境噪聲,應當是指人類在生活、生產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對人類的生活或者生產活動產生不良影響的聲音。從噪聲的危害性來看,雖然噪聲對于建筑物、機器儀表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但對人體本身而言,并不一定能夠產生損害健康的必然結果。
法律所指噪聲,是指對人類的生活或者生產活動產生不良影響的聲音,或者說是人們在正常生活當中所不需要的聲音,其可與環境中廢水、廢氣、廢渣一樣產生環境公害,影響的不僅僅是人類。在城市里,噪聲是僅次于大氣污染的第二大公害。他說,噪聲與“三廢”不同,噪聲具有即時性、分散性、反復性和不確定性。
北京市環保投訴中心主任杜鳳軍介紹了噪聲投訴情況。他說,2015年,全國環保部門共收到環境投訴100.2萬件,其中噪聲投訴35.4萬件,占環境投訴總量的35.3%。2016年全國環保投訴119萬件,其中噪聲投訴52.2萬件,占比達43.9%。
北京市生態法治研究會會長楊軍強調,噪聲已經嚴重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必須認真研究并加以防范和治理。
噪聲污染損害賠償難操作
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認為,從法律上規定環境噪聲的定義,一方面應當將環境噪聲的范圍界定于人類生活、生產活動過程中產生的聲音;一方面則應當將其定于影響人體健康的聲音,即:所謂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我國1997年頒布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至今已施行20年,由于執法歸屬不明、處罰規定偏軟、噪聲損害難以測量、損害賠償難以計算等原因,導致其難以真正發揮實際作用。
翟勇指出,該法的名稱到內容都存在一些問題,如“環境噪聲”和“噪聲治理”這兩個概念本身表述就存在問題,存在不準確性,“噪聲對物體的損害是否具有判斷上的可行性”等問題也缺乏科學表述。尤其是當前我國已經進入社會主義新時代,主要矛盾已經發生變化,大家對生態環境改善的要求更高,這就需要高水平的噪聲管理法規。
修法明確由誰執法并強化罰則
綠發會法律部主任王文勇說,除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亟需盡快修訂外,還需要解決以下問題:一是宣傳教育不夠。公民了解噪聲的危害少,普遍認為噪音源頭是企業、工地、交通和周邊鄰舍,而很少注意到自身在聲環境保護當中應當承擔的義務,自覺不制造噪聲意識不足、維權也不夠。二是環境多頭管理,投訴問題卻得不到有效解決。環境當中四類噪聲分別由環保、公安和城管執法三部門進行防治和管理,誰都能管,誰都管不好。三是環境噪聲違法成本低,處罰規定形同虛設。所為“排污費”難以量化,噪聲超標處罰力度輕、無關痛癢。
與會的聲學專家和法學專家一致認為,十九大提出建設生態中國健康中國,就是要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既要創造更多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
中科院聲學所研究員隋福生強調,噪聲防治任重而道遠。一要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既要有防護噪聲意識,也要有不主動制造噪聲的義務;二要立法全面完整,法條科學合理,執法歸屬明確,罰則嚴厲有效;三要環境布局合理,監管思路清晰;四要加大科技投入,創新降噪技術,扶持降噪產業;五要組織專家學者進一步研討,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訂提供重要的參考意見和建議。